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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下旬青岛这一些企业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2-18 来源:开云体育登录网址_英超开云官网入口 1 次浏览

  违法事实:擅自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锯泥等工业固态废料堆存至厂房东南侧空地处。

  处罚依据:对擅自堆放的工业固态废料进行妥善处置所需处置费用为2.45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环境监测中心于2021年4月6日夜间对青岛星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侧厂界3个点位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青岛星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噪声监测报告》(编号:青环黄(监)字2021年第017号),2021年4月6日,1#点位夜间厂界噪声监测值均超出《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内环境质量噪声限值2类标准。青岛星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环境监测中心于2021年4月7日夜间对青岛星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侧厂界3个点位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青岛星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噪声监测报告》(编号:青环黄(监)字2021年第018号),2021年4月7日,1#点位夜间厂界噪声监测值均超出《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内环境质量噪声限值2类标准。青岛星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畜禽规模养殖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在黄岛区青云山路东侧怡和嘉园北小区3号楼地下车库经营的青岛基础佰家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喷漆经营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影响周边环境。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之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青岛芊亿恒车辆有限公司从事橡胶制品生产,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李沧区四流北路39号从事热熔胶生产业务,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规定

  违法事实:该公司页岩砖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项目应报批报告表;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规定。

  处罚依据:未监测,持续违法时间1年以上,非重点排污单位,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的规定。

  违法事实: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机械零部件加工业务,加工件碱洗后的清洗废水通过车间外的塑料管排入厂外化粪池。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8)的规定

  违法事实: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李沧区瑞金路19-65号从事换热盘管和设备备件加工业务,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但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通用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和7月7日两次检查,均发现该单位生产时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车间门窗未关闭,造成中空流程产生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5日、20日,执法人员对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总包的胶州市兴源巴黎城七区项目建筑工地正在施工,一台装载机(环2-FBJ04754)正在施工,施工时产生非常明显可见黑烟,经对该装载机排气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烟度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排气烟度限制的0.73倍,该公司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处罚依据: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箱喷漆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建有1个喷漆房和1个烘干房,投资额31万元,检查时尚未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特种箱生产项目,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焊接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未集中收集直接排放。

  处罚依据: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1。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控提供的青岛明山庄园木业有限公司电流报警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是做木门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经查阅该公司电流预警期间喷漆车间生产视频资料,发现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但该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无运行电流,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8日、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铸造机加工生产项目,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熔炼过程中产生烟尘,集气罩收集效率差,车间门窗未密闭,部分烟尘未集中收集直接排放。

  处罚依据: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1。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是做集装箱喷漆项目生产,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库里存有废油漆桶与纸箱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放在一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8。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东北侧建有一台燃煤锅炉,炉膛内有余温,锅炉旁堆放有约200公斤散煤,该公司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2。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仓库西侧露天堆放有生产废料未进行覆盖,易产生扬尘污染。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芝麻油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建有1个生产车间,安装有5台炒锅、8台榨油机,投资额100万元,检查时尚未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

  违法事实: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生产项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含漆渣的喷淋废水,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淋废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表)。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光氧催化机部分损坏。

  处罚依据:已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涉及行业为机械设备制造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规定

  处罚依据:临时贮存基质土的场所已建设墙围挡但未完全密闭,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的规定。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排放畜禽养殖废气,应报批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应报批报告书,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规定。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排放畜禽养殖废气,应报批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处罚依据:排污口已投入使用,排放去向为Ⅴ类水体,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类序号10和《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处罚依据: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关键处理设施停运,排污状况未超标,水日排放量150吨,排放去向是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类序号8。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应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你单位对该固态废料用于回收再生不产生处置费用,处置费用依法以10万元计算。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密炼车间部分窗户破损密闭不严,生物质锅炉房存在部分烟气经破损窗户外溢。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均发现,该公司砂石堆料场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