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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更的提示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开云体育登录网址_英超开云官网入口 1 次浏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权益变更为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16,929,124股导致控制股权的人李哲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股数量不变,合计持股票比例被动稀释超过5%。

  ●本次权益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生明显的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更后,控制股权的人李哲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7.40%减少至51.68%,朴艺峰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5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864,000股新股。根据批复,公司目前已完成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公司总股本增加16,929,124股,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52,880,000股增加至169,809,124股,控制股权的人李哲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

  李顺玉女士因个人资金需要,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60,93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015%;拟减持股份来源于其IPO前取得的904,5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1,400,166股,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行情报价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做调整。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控制股权的人之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本次权益变更前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生明显的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更属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动稀释,未触及要约收购。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更涉及的相关信息详见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一、本报告书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至纯科学技术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至纯科技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本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哲龙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5,191,5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50%。李哲龙先生除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在公司子公司南通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分别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在控股子公司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烟台信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泰盛精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职务,除外之外未在别的企业担任职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哲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李哲龙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另外的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明健先生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李明健先生本次权益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另外的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朴艺峰女士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朴艺峰女士本次权益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另外的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顺玉女士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李顺玉女士本次权益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另外的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朴艺红女士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朴艺红女士本次权益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另外的股东权益的情形。

  朴艺峰女士系李哲龙先生之妻、李明健先生系李哲龙先生与朴艺峰女士之子、李顺玉女士系李哲龙先生之姊、朴艺红女士系朴艺峰女士之妹,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李哲龙、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2021年3月1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16,929,124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16,929,124股,公司股本总数由152,880,000股增加至169,809,124股,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上述权益变更导致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持股票比例被动减少达到 5%。

  李顺玉女士因个人资金需要,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60,93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015%;拟减持股份来源于其IPO前取得的904,5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1,400,166股,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行情报价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做调整。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控制股权的人之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其余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 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本次权益变更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7,746,9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7.40%。

  本次权益变更前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021年3月1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16,929,124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16,929,124股,公司股本总数由152,880,000股增加至169,809,124股,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哲龙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9,604,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7.40%,占公司总股本的5.66%。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明健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朴艺峰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顺玉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朴艺红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明健先生于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年 2 月 2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347,547 股,减持比例0.88%,相关联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控制股权的人之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红女士于2020 年 9月 22日至 2020年10 月 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70,000股,减持比例0.046%,相关联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于2020 年 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控制股权的人之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别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权益变更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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